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uzhou Art & Design Technology Institute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缩写为SZADTIEDF。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加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国内外各界的广泛联系和合作,筹集办学资金,改善办学条件,推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来源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已接受的社会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地址为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89号,邮政编码215104,电话:0512-6650108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与政府资助;
(二)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三)奖励对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师生;
(四)支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3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热心于教育事业,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在教育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拥有较好的个人声望;
(四)向本基金会捐赠财产或能为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筹集资金;
(五)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江苏省教育厅和主要捐赠人提名并经协商确定,理事之间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江苏省教育厅、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享受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参与本基金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议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赠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留存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交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均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且记录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发起人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可向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工资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发生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第一届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按本章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协助理事长处理基金会各项重大工作。在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理事长主持会议。
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基金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基金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政府的资助和社会各界捐赠;
(二)利息收益;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家庭困难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奖励对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教育事业做出特殊贡献的师生;
(三)支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和发展。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活动是指:
(一)一次性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公益活动或接受50万元以上的捐赠活动;
(二)一次性对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三)其他对本基金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日常运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如果捐赠人认定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或单位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或单位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通过江苏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江苏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移交给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继续用于教育事业;
(二)捐赠给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江苏省民政厅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基金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