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系、处、部(中心):
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2011年省教育厅“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教财【2011】11号,以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学院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教育厅彻底清理“小金库”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治理实效,建立长效机制”的目标,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构建和完善防止“小金库”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以往。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其他表现形式。
三、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部门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通知》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部门的治理工作。
(一)做好宣传发动。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小金库”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教育厅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落实举报制度。各部门要公布学院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学院“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设立的举报电话为:66501191(纪检监察审计处),66503160(财务处),举报邮箱为:smartjjc@163.com。
(三)各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须如实填写部门《“小金库”清查报告表》,并对清查填报工作进行“承诺”与“公示”,样式请见附件。
五、各部门必须在6月17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在6月23日前完成公示,并报送部门《“小金库”清查报告表》(随附《关于“小金库”清查工作的承诺》)。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附件:
附件3:部门“小金库”清查报告表.xls